2016好利成雙-活動土地物件介紹
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?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政府該徵收而未被徵收之土地,公共設施之種類可分為道路、公園、綠地、廣場、學校、社教機關、體育場所、市場、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。郵政、電信、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。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專案使用,根據人口及產業分布,並預測未來的發展需要,選擇適當的地點所預先劃設的。
臺北市徵收土地加成補償成數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於101年9月1日施行。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由公告現值加成補償修正為以市價補償。
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何處理?政府取得容積代金後,會透過競價標購、協議價購、徵收等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,因此可使更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主獲得補償。
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(103)府法綜字第103319879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條,自公布日施行「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」業經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,於103年6月30日公布實施, 並自103年7月2日生效;即日起在臺北市申辦都市計畫容積移轉,均應依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。
● 容積代金之收入,優先運用於取得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及 都市建設,得由市政府成立特種基金管理。
◎此地免徵【地價稅】【增值稅】臺北市徵收土地加成補償成數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於101年9月1日施行。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由公告現值加成補償修正為以市價補償。
土地稅法第 19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,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,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,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;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,免徵地價稅。 第 39 條 被徵收之土地,免徵其土地增值稅。
都市計畫法 (內政部)第 50-1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,免徵所得稅;因繼承或因配偶、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,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。
建議持有時間● 成效日:106年7月1日後再出脫市府制定「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」,於103年6月3日經本市議會三讀通過,並於103年6月30日公布實施,自103年7月2日生效。
競價標購價格可以自行決定依照<臺北市政府採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投標須知>載明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