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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,道路用地

土地增值幅度

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?

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政府該徵收而未被徵收之土地,公共設施之種類可分為道路、公園、綠地、廣場、學校、社教機關、體育場所、市場、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。郵政、電信、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。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專案使用,根據人口及產業分布,並預測未來的發展需要,選擇適當的地點所預先劃設的。

 

臺北市徵收土地加成補償成數

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於101年9月1日施行。

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由公告現值加成補償修正為以市價補償。

 

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何處理?

政府取得容積代金後,會透過競價標購、協議價購、徵收等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,因此可使更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主獲得補償。

 

市場機制,競價標購,徵收及協議價購

 

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(103)府法綜字第103319879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條,自公布日施行

「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」業經台北市議會三讀通過,於103年6月30日公布實施,

並自103年7月2日生效;即日起在臺北市申辦都市計畫容積移轉,均應依該自治條例規定辦理。

 

 ● 容積代金之收入,優先運用於取得本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及 都市建設,得由市政府成立特種基金管理。

 

◎此地免徵【地價稅】【增值稅】

臺北市徵收土地加成補償成數

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於101年9月1日施行。

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由公告現值加成補償修正為以市價補償

 

土地稅法

第 19 條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,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,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,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;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,免徵地價稅

第 39 條 被徵收之土地,免徵其土地增值稅。
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,準用前項規定,免徵土地增值稅。

 

都市計畫法 (內政部)

第 50-1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,免徵所得稅;因繼承或因配偶、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,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。

 

建議持有時間

● 成效日:106年7月1日後再出脫

市府制定「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」,於103年6月3日經本市議會三讀通過,並於103年6月30日公布實施,自103年7月2日生效。
基於保障民眾權益,本自治條例規定公布實施後仍有 3 年之緩衝期限得以捐贈公共設施土地方式辦理容移,但僅限當次申請移入容積之 50%以內,其餘 50% 以上之容積則須繳納容積代金,而滿 3 年之後,繳交容積代金的比例則調整為 100%。 也就是說至106年7月1日起,全面實施代金制度台北市政府的競價或徵收預算會大幅增加,價格會逐步上揚,不再受限於現行競價機制收購價15%之上限,因此建議持有時間要二年以上,待代金制度全面實施後再進場參與競標。

 

競價標購價格可以自行決定

依照<臺北市政府採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投標須知>載明
競價標購比照政府採購法(以下簡稱採購法)透明、公開之程序原則。有關案內由成數最低者得標,並依序決標至預算額度額滿為止(係依內政部93.7.30會議結論辦理),因此未來全面實施代金制度時,地主可依照每次招標內容之收購價格及預算來決定是否參與競標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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