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公司要結束,解散清算應申報程序有哪些?』

「解散之公司,除因合併、破產而解散者外,應行清算。」此清算程序,即為了結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關係 。

 


(一)解散程序,依法,相關解散事由如下:


1.任意解散(公司法§71、315條等,一般情形是指股東同意之解散,有限公司須全體股東同意,股份有限公司須股東會特別決議)
2.其他法定解散事項 (公司法§71、§315等)
3.行政機關命令解散(公司法§10等)
4.司法機關裁定解散(公司法§11等)

 


(二)解散登記:

 

公司先經解散程序後,須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(中央為經濟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)



(三)此外,亦須辦理「註銷營業登記」、「決算申報」等

 



(四)進行清算程序及步驟:


1.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(附件四;解散登記15日內為宜),至於清算人若章程未特別約定或特別選任,有限公司為全體股東、股份有限公司為全體董事)

2.應檢附文件包括:

(1)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;
(2)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/變更登記表;
(3)股東名冊(請載明股東姓名、所持股數);
(4)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;
(5)清算人就任同意書(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,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、就任日期);
(6)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。
(7)上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(股份有限公司)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;
(8)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;
(9)清算人就任後,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,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。


1.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(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,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,清算人得申敘理由,聲請法院展期)
2.清算人完成清算之聲請(如上所述,須於6個月內完結,若無法完結,可具狀聲請展期)
應檢附文件包括:

(1)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、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。(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,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,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。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,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)

(2)監察人(股份有限公司)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。

(3)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。

(4)依所得稅法第75條,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(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)。

(5)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,其賸餘財產分配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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