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共有物分割-前置作業』

提供土地的登記謄本,所有共有人的姓名、地址等年藉資料等,以及希望的分割方式,之後再交予律師並與律師討討後續進行事宜。

 

 

【所謂共有物分割】


是指將共有物從共有狀態通過分割的方式,儘量轉化為各共有人單獨所有、或部分人單獨所有,至部分人仍維持共有之情形。

 

 

【共有物以可分割為原則】


依民法第823條規定,共有人均可請求分割共有物,也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。不動產、動產都是一樣的。

 

 

【不可分割的限制】


但仍有少數不可以分割的限制,主要是基於協議及法律公益考量,常見導致不可以請求分割之情形如下:
(一)共有人之間有不可以分割共有物的協議。
(如果是動產,不可分割的協議不得長於5年,若長於5年就只發生5年的拘束力;如果是不動產,不可分割的協議不得長於30年,若長於30年就只發生5年拘束力)
(二)以遺囑禁止分割:若土地是基於繼承取得,而被繼承人於合法有效之遺囑表明禁止分割者。(但遺囑限制分割,不得長於10年,長於10年就只發生10年的拘束力)
(三)性質上不能分割:例如公寓大廈的逃生道,是全體共有、大家利用,不可能分割只有一個人單獨所有。
(四)因作為耕地使用不能分割過小:依農業發展條例,耕地分割後,若每人小於0.25公頃,原則上不允許分割,但仍有少數法定例外

 

 

【分割的方法】

 

(一)基於尊重共有人間的意思,由共有人間先行協議如何分割,或經調解後決定如何分割。
(二)若共有人之間無法達成協議,就必須向法院,提起「共有物分割」訴訟,請法院進行分割。

 

 

【相關流程】


1. 請求分割的法院:共有物所在地的管轄法院。
2. 請求分割的被告:請求分割的人為成告,以其他共有人為被告。
3. 請求分割之人,必須先繳納的裁判費:以提起共有物分割之人,因為分割可得受領的利益計算裁判費。
舉例言之,甲、乙、丙三人共有一筆價值300萬土地,持分均為1/3,甲請求分割可受的利益為300萬x1/3=100萬,100萬的裁判費為10,900元。法院裁判准予裁判分割後,裁判費、訴訟費用,最後由共有人依應有比例負擔。
4. 關於法院裁判分割的方法,依法律規定如下(有優先順序關係):但共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較適當的分割方案,所謂較適當,「原物分配原則」、「最佳經濟利用原則」、「維持土地利用現況原則」等,供法院審酌:

(1)原物全部分配:法院可依照當事人間的持分比例為原物分配。ex承上例,甲、乙、丙均分到1/3的實際土地。
(2)原物全部分配並金錢補償。ex 甲、乙、丙均分到土地,但甲1/3、乙1/3,丙1/6,甲乙須補充丙50萬元。
(3)原物部分分配並金錢補償。ex甲乙分到土地,但丙全部受補償:甲得1/2、乙得1/2,甲乙補償丙100萬元
(4)部分原物及部分價金分配。ex將土地1/3變賣得100萬現金,甲、乙各到1/2實際土地,丙得100萬現金。
(5)原物分配並維持共有。ex甲得1/3實際土地,其餘一筆2/3土地仍維持由乙、丙共有各1/2。
(6)變價分配。ex將土地變賣後所得價金ex330萬,每人各得110萬元。

5. 法院判決確定後,須再向法院申請「判決確定證明書」,再持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至地政機關辦理登記,即完成所有手續。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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