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籍清理,地籍清理流程,地籍清理程序

何謂地籍清理?

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、組合、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,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,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,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。為徹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,制定「地籍清理條例」,經總統於96.3.21公布,並於97.7.1起施行。

 

地籍清理對象有哪些?

  1.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。(地清17)
  2. 神明會土地。(地清19)
  3. 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,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。(地清26)
  4. 於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,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者(地清27),例: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、耕權、賃借權及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者。
  5. 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。(地清28)
  6. 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,未定有期限,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,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。(地清29)
  7. 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、假扣押、假處分登記。(地清30)
  8. 共有土地,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。(地清31)
  9. 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、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,登記名義人之姓名、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。(地清32)
  10. 非以自然人、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。(地清33)

 

地籍清理程序?

  1. 清查地籍。
  2. 公告下列事項:
    (1)應清理之土地。
    (2)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。
    (3)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。
  3. 受理申報。
  4. 受理申請登記。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,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為期一年。
  5. 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。應補正者,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。公告三個月。
  6. 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。
  7. 異動或其他之處理。

 

【問與答】處置狀況差異

以非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,應如何處理?(地清27)

答:
土地權利,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,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,期滿無人異議,逕為塗銷登記:

  1. 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。
  2. 耕權。
  3. 賃借權。
  4. 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。

 

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,應如何處理?(地清28)

答:
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,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,期滿無人異議,塗銷之。因塗銷抵押權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,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 

 

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,未定有期限,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,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,應如何處理?(地清29)

答:
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,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,期滿無人異議,塗銷之。 因塗銷地上權登記致地上權人受有損害者,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 

 

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、假扣押、假處分登記之土地,應如何處理?(地清30)

答:
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;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,期滿無人異議者,塗銷之。因塗銷查封、假扣押、假處分登記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,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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